(2015)郯民初字第3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房树辉与被告于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树辉,于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389号原告房树辉被告于兆军原告房树辉与被告于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房树辉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树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旖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