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8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桂敏与石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敏,石鸿,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敏,女,1960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文,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鸿,女,1932年3月3日出生。原审被告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然,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上诉人张桂敏因与被上诉人石鸿、原审被告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03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耿燕军担任审判长,法官姜红、王顺平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石鸿已于2015年1月20日死亡,一审法院于同年4月3日作出本案一审裁定。本院认为:在一审裁定作出之前出现了石鸿死亡的新事实,造成诉讼主体发生变化,为确定本案适格主体,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0363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耿燕军审判员 姜 红审判员 王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长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