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文宇与马鞍山市中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宇,马鞍山市中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07号原告:吴文宇,女,汉族,1983年8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牧辉,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中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徐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宇与被告马鞍山市中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文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马鞍山市中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吴文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鞍山市中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阎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