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明庆与王晓松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庆,王晓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郭明庆,住大连市。被告王晓松,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代理人刘宏伟,住黑龙江省克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庆与被告王晓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明庆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3175元。审判员 付雯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