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明庆与王晓松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庆,王晓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郭明庆,住大连市。被告王晓松,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代理人刘宏伟,住黑龙江省克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庆与被告王晓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明庆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3175元。审判员  付雯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