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行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银坤贩卖毒品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行字第495号移送执行机关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银坤,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吴银坤因贩卖毒品罪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的(2012)平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责令被执行人吴银坤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平执行字第4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