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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行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银坤贩卖毒品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行字第495号移送执行机关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银坤,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吴银坤因贩卖毒品罪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的(2012)平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责令被执行人吴银坤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平执行字第4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