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执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付道友与张宝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道友,张宝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00742号申请执行人:付道友。被执行人:张宝健。本院在执行原告付道友与被告张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执行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霍民一初字第0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祖祥代理审判员 刘友军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