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家虎与王立凤、胡后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虎,王立凤,胡后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陈家虎,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桃园路。被执行人:王立凤,女,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花园镇。被执行人:胡后俭,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花园镇。申请执行人陈家虎与被执行人王立凤、胡后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立凤、胡后俭账户存款6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