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家虎与王立凤、胡后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虎,王立凤,胡后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陈家虎,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桃园路。被执行人:王立凤,女,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花园镇。被执行人:胡后俭,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花园镇。申请执行人陈家虎与被执行人王立凤、胡后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立凤、胡后俭账户存款6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