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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州市航天科技技工学校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航天科技技工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法定代表人:石泽润,局长。委托代理人:吴运旭,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航天科技技工学校,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龙兴路66号。法定代表人:谢琮。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5日送达的穗天人社监字(2014)181904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穗天人社监字(2014)181904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栋代理审判员 许 青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智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