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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莫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莫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8月19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军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森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