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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胜明、李淑凤等与桑宪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明,李淑凤,桑宪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955号原告刘胜明。原告李淑凤。被告桑宪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明、李淑凤与被告桑宪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胜明、李淑凤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胜明、李淑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明、李淑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胜明、李淑凤负担。审判员  王风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若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