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执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刘广军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执保字第61-1号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青阳中路70号。法定代表人黄墩福,该行董事长。被告刘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广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广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454元。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广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45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廖志辉代理审判员 胡东海人民陪审员 廖书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荣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