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朱华平与巫薇、都江堰市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平,巫薇,都江堰市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朱华平。被执行人巫薇。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鑫。申请执行人朱华平与巫薇、都江堰市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朱华平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55183号、第157396号《公证书》、(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60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巫薇、都江堰市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朱华平支付欠款人民币7924339.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巫薇、都江堰市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巫薇、都江堰市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巫薇、都江堰市嘉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7991361.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笑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