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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8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风腾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与赵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风腾机械(北京)有限公司,赵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8572号原告风腾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星火街6号。法定代表人尼古拉斯·费勒。委托代理人武旭东,北京市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贺,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玉阁,河北道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风腾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腾机械公司)与被告赵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琳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风腾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旭东、被告赵贺的委托代理人付玉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风腾机械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赵贺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经由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京昌劳人仲字(2015)第859号裁决书作出裁决。我公司认为,此裁决第二、三、四项裁决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首先,赵贺在2013年清明节期间的加班,我公司已安排其倒休,故不应再发放加班费。其次,在2014年1月22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前及期间,我公司曾多次要求赵贺续签劳动合同,但由于赵贺的推诿拖延,才导致没有续签书面合同。但赵贺的各项员工权益,我公司均以续签了劳动合同的内容予以切实维护保障。因此,由于赵贺原因,导致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不应适用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再次,赵贺应当在履行完毕离职交接手续后,才能要求我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及手续。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我公司无需支付2013年清明节加班工资562.76元,无需支付2014年1月22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6104元,在赵贺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后,我公司为其办理相关手续;2、赵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贺辩称:风腾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风腾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我认可仲裁裁决。自2014年1月22日之后,风腾机械公司与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风腾机械公司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我在仲裁申请过程中风腾机械公司没有为我办理社保等手续。经审理查明:赵贺于2008年2月13日入职风腾机械公司,岗位为销售助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之后没有续签,后赵贺于2015年1月21日离职。风腾机械公司称已提出与赵贺续签劳动合同,但赵贺拒绝配合。风腾机械公司提交行政人事助理杨茹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赵贺与风腾机械(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期满前30日我作为行政人事部助理口头通知赵贺到行政人事部续签劳动合同,但她没有按期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期满后也曾多次通知,但赵贺以劳动合同丢失为理由,迟迟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续订手续,但正常在公司上班。本人承诺以上情况属实。”赵贺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证人未出庭,无法核实,且风腾机械公司未通知赵贺续签劳动合同。风腾机械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工资表,显示赵贺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应发工资为3920元、3920元、4981.03元、4080元、4080元、4080元、4080元、4080元、4080元、4080元、4080元、4080元;2013年4月的应发工资为3820元。风腾机械公司称赵贺虽于2013年清明节加班三天,未发工资,但已经倒休,并提交了《考勤表》和《员工签到表》,《考勤表》为打印件,显示赵贺没有累计存休。风腾机械公司称因赵贺未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所以未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亦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赵贺于2015年1月22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确认双方于2008年2月13日至2015年1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2、风腾机械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960元;3、风腾机械公司支付2009年至2014年清明节加班费1931元;4、风腾机械公司支付2014年年终奖金9334元;5、要求风腾机械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该委于2015年5月4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5)第859号裁决书,裁决:1、赵贺与风腾机械公司于2008年2月13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风腾机械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贺2013年清明节加班工资562.76元;3、风腾机械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贺2014年1月22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6104元;4、风腾机械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赵贺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5、驳回赵贺的其他申请请求。风腾机械公司对该裁决不服,持所诉请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考勤表、工资表、员工签到表、情况说明、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昌劳人仲字(2015)第859号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赵贺与风腾机械公司均认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08年2月13日至2015年1月21日,本院不持异议。赵贺于2013年清明节上班,风腾机械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为打印件,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且风腾机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具体的倒休时间,故本院对风腾机械公司关于已就赵贺在2013年清明节期间加班安排倒休的主张不予认可,风腾机械公司应支付赵贺2013年清明节加班费,仲裁裁决的数额未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2013年12月31日后风腾机械公司未与赵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赵贺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仲裁申请,故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风腾机械公司应支付赵贺2014年1月22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的数额未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赵贺与风腾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风腾机械公司应为赵贺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风腾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贺于二○○八年二月十三日至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风腾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赵贺二○一三年清明节加班工资五百六十二元七角六分;三、原告风腾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赵贺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四万六千一百零四元;四、原告风腾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被告赵贺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风腾机械(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