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胜江与孙宝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江,孙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张胜江,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孙宝君,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调确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宝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宝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宝君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550元(其中执行标的15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