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四新、黄三华诉张彩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新,黄三华,张彩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402号原告张四新,男,汉族,1966年5月8日出生,住南安市。原告黄三华,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阮志强,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开通,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彩虹,女,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傅金波,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四新、黄三华诉与被告张彩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四新、黄三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四新、黄三华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四新、黄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93元,减半收取为289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兰速录员 傅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