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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履支行与绍兴联轩纺织有限公司、浙XX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履支行,绍兴联轩纺织有限公司,浙XX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李忠木,杜利英,杜关木,杜利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648号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履支行。负责人:王晓红。委托代理人:蔡敏、何志明。被告:绍兴联轩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木。被告:浙XX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利法。被告:李忠木。被告:杜利英。被告:杜关木。被告:杜利法。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履支行为与被告绍兴联轩纺织有限公司、浙XX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李忠木、杜利英、杜关木、杜利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滢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浙绍破(预)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绍兴银桥纺织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XX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而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据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滢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