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072号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批捕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小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溜门进入西塞山区西塞街被害人吕某经营的熊津化妆品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分两次将装有各种化妆品的两个纸箱盗走,运至西塞街张家湾66号其家中藏匿。事后在其家经营的宝丽女子养生馆给顾客使用。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某到上述地点,采取同样手段,将熊津化妆品店靠墙架子上的两瓶化妆品盗走,后在其家经营的宝丽女子养生馆给顾客使用。2014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再次到上述地点,采取同样手段,将四盒熊津化妆品盗走,后在其家经营的宝丽女子养生馆给顾客使用。案发后,在被告人张某的家中及经营的店中追回部分赃物并已发还失主。经鉴定,查获的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21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自愿退赔被害人吕某经济损失共计16021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吕某的陈述、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黄价认字(2015)001号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能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有全部退赃,获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可判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余佳润二〇一五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胡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