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晓清诉马云飞、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清,马云飞,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25号原告王晓清,女,1963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兴原乡西郊村,身份证号码220822196304046447。被告马云飞,男,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毛都站镇奔布来村,身份证号码220702198111104039。被告张伟,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兴原乡西郊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910255317。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清诉被告马云飞、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晓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奕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