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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冠普科贸发展中心与天津市卓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冠普科贸发展中心,天津市卓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152号原告天津市冠普科贸发展中心,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3号。法定代表人赵玉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曼丽,天津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卓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3号冠普科贸大楼203房。法定代表人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冠普科贸发展中心与被告天津市卓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冠普科贸发展中心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冠普科贸发展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倩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