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姜小圆与李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小圆,李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0981号原告姜小圆,农民。被告李磊磊,农民。原告姜小圆诉被告李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小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磊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小圆诉称,2012年2月12日被告李磊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使用期限一个月,约定逾期违约金每日支付1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55000元及利息(以55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自2012年3月12日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磊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2日被告李磊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有李磊磊借姜小园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保证于2012年3月11日归还借期一个月如俞期不还每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借款人李磊磊2012年2月12日”。后被告李磊磊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元。原告姜小圆多次索要剩余借款无果,引起本案诉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一份、庭审笔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磊磊作为借款人应当清偿上述债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李磊磊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12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月息2%计算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磊磊偿还原告姜小圆借款本金5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5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自2012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姜小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被告李磊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明星人民陪审员 姜怀亚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