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贺承军与获嘉县史庄镇人民政府、获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承军,获嘉县史庄镇人民政府,获嘉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红行初字第48号原告贺承军。委托代理人董再国,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萍,与关系。被告获嘉县史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获嘉县史庄镇闫庄村。法定代表人王世荣,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浮历华,获嘉县史庄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陶瑞淑,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获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获嘉县南干道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宋连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元君,获嘉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原告贺承军诉被告获嘉县史庄镇人民政府、获嘉县国土资源局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承军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贺承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贺承军承担。审判长 张予方审判员 刘晓俭陪审员 张增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