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杭州丽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夏秀英与夏秀英、夏法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丽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夏秀英,夏法良,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杭州丽星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宁。被告:夏秀英。被告:夏法良。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销服务部。诉讼负责人:沈天云。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丽星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夏秀英、夏法良、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丽星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丽星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丽星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