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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邱鹏与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鹏,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迎,魏贤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828号原告邱鹏,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正刚。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大明,公司职员。被告徐迎,居民。被告魏贤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鹏诉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迎、魏贤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审判员  董可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