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邱鹏与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鹏,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迎,魏贤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828号原告邱鹏,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正刚。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大明,公司职员。被告徐迎,居民。被告魏贤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鹏诉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迎、魏贤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审判员 董可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