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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力璜与陈海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力璜,陈海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239号原告刘力璜。被告陈海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力璜诉被告陈海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力璜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力璜以双方欲自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力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刘力璜负担。审判员 郑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家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