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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锦伟与滕友木、刘前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伟,滕友木,刘前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662号原告:张锦伟。委托代理人:陈坚,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滕友木,现被关押在临海监狱。被告:刘前程,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锦伟与被告滕友木、刘前程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5年8月19日,原告张锦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锦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张锦伟负担。审 判 长  崔 明人民陪审员  陈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月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余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