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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3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滨海与莫媛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媛玲,朱滨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支公司,黄中兴,张美君,张菊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3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媛玲。委托代理人付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278号。负责人王玲,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淇悦,系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黄中兴。原审第三人张美君。委托代理人唐园,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菊英。原审原告朱滨海。上诉人莫媛玲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支公司、原审第三人黄中兴、张美君、张菊英、原审原告朱滨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3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莫媛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莫媛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莫媛玲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2333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上诉人莫媛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虹代理审判员  张文欢代理审判员  刘忠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