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5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崔德山与冯利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德山,冯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550-2号申请执行人崔德山,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冯利军,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初第01488号崔德山与冯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冯利军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冯利军名下有多家银行账户共15个,存款仅200余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冯利军暂无履行能力,所欠劳务费9300元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周忠良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玺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