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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5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玉辉与北京三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北京三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三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辉,北京三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北京三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三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177号原告郭玉辉,男,汉族,1990年3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三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被告北京三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徐州三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郭玉辉诉被告北京三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北京三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三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军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