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9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卫民与查正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988-1号申请执行人王卫民。被执行人查正文。申请执行人王卫民与被执行人查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查正文未按调解履行义务,权利人王卫民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21320元、案件受理费2280元、执行费322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查正文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查正文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被执行人查正文到庭支付案款5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王卫民表示与被执行人查正文再自行协商解决,并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被执行人查正文。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王卫民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查正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988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查正文拒不履行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卫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如申请执行人王卫民如发现被执行人查正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