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唐良水犯持有假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良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良水,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惠来县东埔农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7日被羁押,同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辩护人赖健勇,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良水犯持有假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良水及其辩护人赖健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持有假币罪。2014年12月17日上午,惠来县公安局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惠来县东埔农场唐良水的住宅内将唐良水抓获归案,现场在唐良水住宅沙发椅下的3个纸箱以及米袋、旅行箱中查获面额为100元的假人民币共计50560张505.6万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揭阳市中心支行鉴定:在唐良水住宅查获的TJ555开头50560张面额为100元的假人民币均是机制假人民币。(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6月份至同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唐良水先后在其住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升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次,容留吸毒人员唐某金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容留涉案人员陈某山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次。同年12月17日上午,惠来县公安局民警在唐良水的住宅内抓获唐良水,现场查获吸毒工具矿泉水瓶1个、吸管2支以及锡纸2条。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唐良水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持有假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良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被告人唐良水如实供述持有假币的犯罪事实,并且本案的假币均已被缴获,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良水主动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指控被告人唐良水容留唐某金、陈某山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只有被告人唐良水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唐良水属于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持有假币的事实。2014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涉案人员陈某山(另案处理)运载3纸箱假人民币到被告人唐良水位于惠来县东埔农场的住宅,并与唐良水将3纸箱假人民币搬进唐良水的住宅藏放起来。同年10月中旬的一天,唐良水获悉陈某山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便将3纸箱假人民币占为己有并打开3个纸箱,��每捆假币中抽取一部分,然后分别藏放在自家的米袋、旅行箱中企图进行流通使用。同年12月17日上午,惠来县公安局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惠来县东埔农场唐良水的住宅内将唐良水抓获归案,现场在唐良水住宅沙发椅下的3个纸箱以及米袋、旅行箱中查获面额为100元的假人民币共计50560张505.6万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揭阳市中心支行鉴定:在唐良水住宅查获的TJ555开头50560张面额为100元的假人民币均是机制假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唐良水涉嫌持有假币犯罪的经过情况。2.惠来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该局于2014年12月17日对被告人唐良水持有的50560张面额均为100元的假币,以及“联想”、“三星”、“TCETD”手机各1部,均予以扣押。3.证人陈某山的证言。陈证实他外号叫“阿牙”。他有向周某顺购买2千万元10箱假币,这10箱假币除他被抓获的当晚有1百万元放在其母舅林某顺家里被查获外,其他的假币全部藏放在大南山华侨农场他的铺面中,也全部被公安机关查获去了。他有向朋友借用过1辆银色五菱小汽车,他不认识唐良水,没有寄放505.6万元假币在唐良水家里。4.唐良水持有假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及查获假币的照片。现场照片及查获假币的照片经被告人唐良水辨认,确认无误。5.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假人民币没收收据》、《中国人民银行揭阳市中心支行假币收入凭证》各1份。分别载明2014年12月2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揭阳市中心支行鉴定:唐良水持有的2005年版、券别100元、冠字号码以TJ555开头的人民币50560张、共505.6万元,经鉴定是机制假人民币;以及中国人民银���揭阳市中心支行对上述假币予以没收的情况。6.惠来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该局已将上述鉴定意见通知被告人唐良水以及陈某山。7.陈某山购买假币案的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假人民币没收收据》、《中国人民银行揭阳市中心支行假币收入凭证》。分别载明公安机关查获陈某山假币611万元等情况。8.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东埔派出所证实,2014年12月12日13时,该所抓获吸毒人员陈某升,陈某升交代其在2014年12月份先后2次到唐良水家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4年12月17日8时,该所在惠来县东埔农场唐良水家里将唐良水抓获,现场在唐良水家里沙发椅下的3个纸箱以及米袋、旅行箱中查获假人民币共计505.6万元;在唐良水家里茶几上查获矿泉水瓶1个、吸管2条以及锡纸等吸毒工具。9.户籍证明。惠来县公安局东埔派出所证实,被告人唐良水,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来县东埔农场。10.被告人唐良水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唐供述2014年9月份期间,岐石村人“阿牙”驾驶1辆白色小汽车到他家,叫他帮其从小车搬3纸箱东西寄放在他家里。约过了1个月,他听说“阿牙”被公安机关抓获,就将其寄放在他家里的东西切开来看,发现里面装着均为100元面额的假币,他偷偷从3纸箱假币中每捆抽出几张出来放在米袋中,准备拿去购买东西使用,因害怕被人识破一直没有使用。同年12月17日他在家里吸食毒品时被同志抓获,这些假币就被同志查扣去。这些假币全部都是2005年版、面额均为100元的假人民币,总共有90捆,每捆约5万元,总共约450万元或500万元。经唐良水对人员混合辨认,确认陈某山就是“阿牙”,是寄放3纸箱假币在他家里的人。(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4年6���份至同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唐良水先后在其位于惠来县东埔农场的住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升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次,容留吸毒人员唐某金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容留涉案人员陈某山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次。同年12月17日上午,惠来县公安局民警在唐良水的住宅内抓获唐良水时,现场查获吸毒工具矿泉水瓶1个、吸管2支以及锡纸2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唐良水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经过情况。2.惠来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该局于2014年12月17日对在被告人唐良水家里查获的吸毒工具矿泉水瓶1个、吸管2支、锡纸2条,均予以扣押。3.证人陈某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证实其从2011年5月份开始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至今。他先后共3次到唐良水家里吸食毒品甲基��丙胺,第一、二次分别在2014年12月6日及10日的傍晚,他分别用1包“芙蓉王”香烟和1包“中华”香烟与唐良水交换毒品甲基苯丙胺吸食。经陈某升对照片混合辨认,确认唐良水就是容留其在他家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人。4.唐良水容留他人吸毒现场查获吸毒工具的照片,经被告人唐良水辨认,确认无误。5.毒品检测报告书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分别载明惠来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唐良水、吸毒人员陈某升、唐某金的尿液是否含有毒品成份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阳性,检测结论为被告人唐良水、吸毒人员陈某升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吸毒人员唐某金含有吗啡、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该局决定对吸毒人员陈某山的吸毒行为处以拘留五日的情况。6.被告人唐良水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唐供述朋友“阿牙”和“阿鸡”在2014年6月份的一天18时多到他家里,“阿牙”从身上拿出约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出来,他们就一起吸食。同年9月底的一天,“阿牙”第二次到他家里,拿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出来与他一起吸食。吸毒工具是“阿牙”第一次到他家里吸毒时做的,已被同志扣押去。“阿牙”到他家里吸毒2次,“阿鸡”名叫唐某金,东埔农场乌林村人,到他家里吸毒1次。他认识东埔农场鸡岗村人陈某升,陈某升曾先后在2014年11月份、12月份3次到他家里找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他因没有毒品就没有给陈某升吸食。经唐良水分别对人员及照片混合辨认,确认陈某山就是“阿牙”;辨认出陈某升就是3次到他家里找其要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唐良水主动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对指控被告人唐良水容留唐某金、陈某山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只有被告人唐良水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经查,���安机关于2014年12月12日抓获吸毒人员陈某升时已掌握唐良水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况。被告人唐良水于2014年12月17日的第1次供述及之后的多次供述,均证实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以自首论。认定被告人唐良水容留唐某金、陈某山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告人唐良水的供述,并且有扣押吸毒工具、毒品检测报告书等证实。辩护人对此所作的辩称,没有证据证实,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良水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特别巨大;并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持有假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良水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唐良水可以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唐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的请求及其辩护人辩称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良水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27年12月16日止)。二、本案扣押被告人唐良水“联想”、“三星”、“TCETD”手机各1部,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泽坚审 判 员 唐仲生人民陪审员 XX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