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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苏添飞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添飞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64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添飞,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5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5)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添飞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添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5日,被告人苏添飞在安溪县湖头镇被查获非法持有户名为胡某、温某的银行卡共计5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另查明,2014年4月5日,被告人苏添飞被扣押银行卡5张、身份证一张、空白磁卡二张、U宝一个、手机二部、手机卡一张及部分书证。2015年8月7日,被告人苏添飞的家属向本院预交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添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现场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文件检验意见书及通知书、证人胡某、温某、苏某的证言,银行开户资料、账户交易明细,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苏添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添飞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添飞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苏添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苏添飞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添飞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可折抵刑期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二、没收被告人苏添飞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赃物银行卡五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水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逸群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㈠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规定的“数量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