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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栟民初字第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缪志祥与吴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志祥,吴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100号原告缪志祥,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卫,如东县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星星,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晓秋,如东县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志祥与被告吴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原告缪志祥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志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缪志祥负担。审 判 长  谭中喜人民陪审员  张 翱人民陪审员  缪剑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季诗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