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三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利采石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平,高利采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629号申请执行人李三平,男,汉族,1984年8月1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刘万家沟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高利采石厂。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冯坪村。法定代表人郝爱军,高利采石厂负责人。李三平申请执行高利采石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三平于2015年8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8月6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三平于2015年8月17日以与被执行人高利采石厂正在私下和解,若双方协商不成再从新恢复该案的执行为由,向我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