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夏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涿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女,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现住涿州市。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至今。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长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涿州市义和庄镇义和庄村集市上,因摊位占地一事与田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被告人夏某某将田某某打伤。经鉴定,田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并表示无可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涿州市义和庄镇义和庄村集市上,因摊位占地一事与田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被告人夏某某将田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田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夏某某一次性赔偿田某某经济损失7万元,田某某对夏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该案是陈某乙报案,被告人夏某某是被传唤到案的。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6日13时许,因为义和庄集市分地的事,其跟和其一起租房的老陈的妻子、儿子吵起来了。老陈的儿子就要打其,其儿子看见后就去拦着老陈的儿子,他们两人就打起来了。其想护着其儿子,老陈的妻子从后边抓住其衣服,其就仰倒了。其起来把老陈的妻子按倒在地上后,问她想怎么着,老陈的妻子想抓其但没抓着,两人僵持了几分钟就松开手起来了。老陈的妻子不知道从哪拿了一把锤子,砸了其头部一下。老陈的妻子一只手拿着锤子冲上去,对其老公又抓又打,其从后边抓住老陈妻子的双手,把她拉开了。其让房东报警了,一会警察就来了。其头部不需要做法医鉴定。其对田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没有异议。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6日中午12点左右,市场的管理员给重新分地方,已经划分好了,姓蔡的又叫其往北边挪两米,其不挪,因为其已经交钱了,地方就是其的。其和姓蔡的就吵起来了,其儿子陈某甲过来跟姓蔡的讲道理,姓蔡的就要打其儿子,其就过去用手抓姓蔡的妻子的衣服,姓蔡的妻子就把其给推倒了。接着她就用脚踹其的胸部两脚,后来就被卖菜的人拉开了,其就起来了。姓蔡的把其丈夫压在其家摊位上用手打,其家摊位上的瓜子、枣等东西也被压翻了,其就过去用手把姓蔡的额头抓破了几道,就被房东和卖水果的等人拉开了。其胸口疼、右眼下边也疼,其儿子手破了,姓蔡的额头被其抓破了几道,别人受伤情况不知道,姓蔡的踢了其左大腿一下。对其法医鉴定结论没有异议。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6日12时许,义和庄集市上有人打架是其报的警。那天中午,其正在义和庄集市上卖香油,距离卖干果的有30米左右。两摊卖干果的,南边一家姓蔡有两男一女,北边一家姓陈也是两男一女。其听见他们那里有吵声,就跑过去了,他们就厮打起来了,他们两家六七个人厮打在一起,两个儿子打在一起,他们互相用拳头打对方的身体,其上前拉着这两个孩子。另外两边的两口子撕扯在一起,其没看清他们怎么打的。当其把两个孩子拉开时,他们两家的两口子也被别人拉开了。5、证人蔡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6日12时许,义和庄集市上的人量地,重新给摆摊的划分地。管理人员让其摊位旁边姓陈的老乡的摊位往北挪一米,那人不愿意挪,姓陈的老乡的妻子就骂街,骂的挺难听,意思是说其家的摊位挤了她家的地方。其妻子也骂了一句,那人的儿子听见后就冲过来推了其妻子,当时其和儿子正在收摊,其就过去和那人的儿子打起来了,那人用铲瓜子的铲子打了其脑袋两下。其妻子和那人的妻子也打起来了。这时其儿子过来,姓陈的老乡就打其儿子脑袋,其就过去打那老乡,老乡的儿子就打其儿子,后来打乱了,被集市上的人拉开了,房东报的警。6、证人蔡某乙(蔡某甲的儿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蔡某甲证实的基本一致,不再赘述。7、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6日12点左右,其正在义和庄集市上卖干果,其旁边一家卖干果的妇女和其说,管市场的人说让其给往旁边让一米,其不同意。那妇女就骂其,其妻子也骂她,她们两人就撕扯起来了。那妇女把其妻子按在地上,用脚踹其妻子胸口几下。那妇女的丈夫、儿子也过来打其,那妇女的儿子用拳头打其头部三下,她丈夫用拳头打其头部四下,其就用手抓她儿子的脸,他们两人就把其打倒在地,后被人拉开了。这时其儿子陈某甲也跑过来,就和他们打了起来,其也和他们打,又被旁边的人拉开了。其头晕、眼睛肿了,其他人不清楚。其不需要做法医鉴定。8、证人陈某甲(田某某之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陈某丙、田某某证实的基本一致,不再赘述。9、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6日13时许,在义和庄集市上,其帮着哥哥陈某甲看卖枣的摊子。一会儿,陈某甲就去他父亲的摊位那了,不知道为什么,陈某甲家就跟他们隔壁摊位的人打起来了。其就过去拉架,隔壁家的妇女把其哥的母亲压在地上了。陈某甲跟隔壁摊位的父子两人互相打在一起。其就拉陈某甲,别人拉那家父子,拉开后,隔壁摊位的中年人又跟陈某甲的父亲打起来了,他们又被别人拉开了。其看见小孩鼻子流血了,陈某甲右手蹭破了点皮。陈某甲的父亲打架时拿了一个铲瓜子的小铲子。10、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4年12月6日12时许,她们正在集市上卖菜,市场管理员让北边那家卖瓜子的往北挪两米,那家不愿意。北边的两口子就和南边的两口子争吵起来,北边那家的儿子也过来了,两家人就厮打在一起,四个男的打在一起,两个妇女互相用手撕扯,南边家的妇女把北边家的妇女按倒在地,南边家的妇女用膝盖压着北边家的妇女胸部,把北边那家的妇女摁在地上。那四个男的在一旁也互相用拳脚打对方身体,旁边的人就把他们拉开了。经辨认,二证人均确定夏某某、田某某就是在集市上互相打架的妇女。11、谅解书、收条,证实2015年1月2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夏某某一次性赔偿田某某经济损失7万元,被害人田某某对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夏某某的出生时间是1974年8月6日。13、义和庄派出所的证明,证实夏某某是该辖区的居民,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14、河北省涿州市公安物证鉴定室“公(涿)鉴(法医)字(2014)1196号”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田某某经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胸部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故意非法损伤她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当庭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筱丽审 判 员 郑晓凤人民陪审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单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