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商执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商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肖芝峰未履行行政处罚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年商执字第00543号肖芝峰:你与商城县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行审字第6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商城县国土资源局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商城县国土资源局支付罚款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4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承办人:余小舟电话:0376-636****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