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旭,韩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旭,韩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426号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8号2幢4-11,组织机构代码77489680-8。法定代表人郭履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勤,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严旭,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韩辉,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旭、韩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全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成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