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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67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欧定培、刘月华等与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670、16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定培,男,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仁寿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月华,女,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仁寿县。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欧成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江油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国兴大厦8E、8D、8F。组织机构代码:754270867。法定代表人:尚定刚,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欧定培、刘月华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阳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21、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欧定培、刘月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关于其是否存在加班的问题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其关于升阳升公司提交的所谓证据所提出的诸多关键问题、疑点只字未提,对其真实性未予审查,并据此作出错误判决,故依法申请再审,请求:1判令升阳升公司支付欧定培正常工作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1691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47.5元;2、判令升阳升公司支付刘月华正常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26403元,周末顶班加班工资14359元;3、判令升阳升公司支付刘月华正常工作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69元,定岗代班节假日加班工资3821元;4、判令升阳升公司支付刘月华正常工作日顶岗加班工资差额15129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欧定培、刘月华要求升阳升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其差额,但升阳升公司提供的欧定培、刘月华签字确认的工资签收表上的加班时间项目和加班工资项目均未显示欧定培、刘月华存在加班情况,而欧定培、刘月华亦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加班时事,故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审未支持欧定培、刘月华有关加班工资的诉请并无不当。综上,欧定培、刘月华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欧定培、刘月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