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范堂与葛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范堂,葛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548号原告:王范堂,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葛波,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范堂诉被告葛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范堂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范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朱依雯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