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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范堂与葛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范堂,葛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548号原告:王范堂,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葛波,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范堂诉被告葛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范堂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范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朱依雯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