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与储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6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张宇建,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勇行,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飞,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滨,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诉被告储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查被告储滨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王映华代理审判员张怡人民陪审员黄��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周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