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李明与被告赵长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明,赵长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382号原告王李明,男,1952年5月4日出生,西安市金牛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告赵长明,男,1957年2月6日出生,西安市金牛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受理原告王李明与被告赵长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王李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李明承担。审 判 长  陈洪宾代理审判员  上江涛人民陪审员  成 放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