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589号原告蔡某,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陈某,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蔡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欲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陈玲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肖碧玉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