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离法执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薛凤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法执字第405-1号申请执行人薛凤珍。被执行人雒永红。申请执行人薛凤珍与被执行人雒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薛凤珍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雒永红按(2014)离民二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被执行人雒永红偿还申请执行人薛凤珍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8日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29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雒永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雒永红除已给付27500元(含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2900元),再给申请执行人薛凤珍200000元,共计22750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薛凤珍自愿放弃执行,并同意结案处理该案。现被执行人雒永红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并交纳执行费290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离民二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建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二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