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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万诉被告柴国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柴国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3号原告王万,男。被告柴国龙,男。本院在受理原告王万与被告柴国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准备期间,原告王万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闫文林审判员  刘文珍审判员  武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世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