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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周朝义、陈世银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义,陈世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朝义,男,出生于1973年4月,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2010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兴文县看守所。被告人陈世银,男,出生于1983年1月,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2013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9月有29日被兴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6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兴文县看守所。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朝义、陈世银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朝义、陈世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3日晚上,被告人周朝义窜至兴文县僰王山镇太安村六组将何某甲停放在自家屋檐的红色劲隆牌摩托车盗走,并以800元卖给被告人钱某某。经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2900元。2014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周朝义伙同被告人陈世银窜至兴文县僰王山镇西街居民楼下(镇政府后面)将石某某停放在该楼下的红色隆鑫牌摩托车盗走。2014年10月31日晚上,被告人周朝义伙同被告人陈世银窜至兴文县僰王山镇两江村九组二郎庙“大拇指鱼庄”附近将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黄色大运牌摩托车盗走,并以900元卖给祝某某。经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864元。2014年11月11日晚上,被告人周朝义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兴文县僰王山镇团结村二组将廖某甲停放在自家屋檐下红色三铃牌摩托车盗走,并以300元卖给林某甲。经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1200元。2014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周朝义伙同被告人陈世银窜至兴文县僰王山镇联合村万峰岩水库将任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被告人陈世银被现场抓获。经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4536元。2014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周朝义窜至兴文县僰王山镇兴文中学后面农业局宿舍将王某甲停放在该宿舍内黑色五羊牌摩托车盗走,并以600元卖给牟某某。经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3360元。2014年9月28日晚上,被告人陈世银窜至兴文县石海镇兴晏村将王某乙停放在侯某某的住宅院坝内的蓝色五羊牌摩托车盗走,并被现场抓获。经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280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朝义、陈世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诉请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朝义、陈世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周朝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陈世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13日晚上,被告人周朝义在兴文县僰王山镇太安村六组将何某甲停放在自家屋檐的红色劲隆牌摩托车盗走,并以800元卖给被告人钱某某。经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2900元。(2)2014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周朝义伙同被告人陈世银在兴文县僰王山镇西街居民楼下(镇政府后面)将石某某停放在该楼下的红色隆鑫牌摩托车盗走。(3)2014年10月31日晚上,被告人周朝义伙同被告人陈世银在兴文县僰王山镇两江村九组二郎庙“大拇指鱼庄”附近将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黄色大运牌摩托车盗走,并以900元卖给祝某某。经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864元。(4)2014年11月11日晚上,被告人周朝义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兴文县僰王山镇团结村二组将廖某甲停放在自家屋檐下红色三铃牌摩托车盗走,并以300元卖给林某甲。经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1200元。(5)2014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周朝义伙同被告人陈世银在兴文县僰王山镇联合村万峰岩水库将任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被告人陈世银被现场抓获。经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4536元。(6)2014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周朝义在兴文县僰王山镇兴文中学后面农业局宿舍将王某甲停放在该宿舍内黑色五羊牌摩托车盗走,并以600元卖给牟某某。经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3360元。(7)2014年9月28日晚上,被告人陈世银在兴文县石海镇兴晏村将王某乙停放在侯某某的住宅院坝内的蓝色五羊牌摩托车盗走,并被现场抓获。经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2806元。被告人周朝义单独或者共同盗窃摩托车6辆,价值12860元。被告人陈世银单独或者共同盗窃摩托车4辆,价值8206元。二被告人将盗窃的摩托车销赃后,购买毒品吸食。被告人周朝义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兴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于2012年9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世银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4年7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世银于2014年9月28日因盗窃摩托车,被兴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继续与被告人周朝义共同盗窃摩托三辆。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物证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系由被害人报案,兴文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5日对廖某乙摩托车被盗,于2014年10月27日对王某丁摩托车被盗,于2014年12月19日对王某甲摩托车被盗,于2014年9月15日对何某甲摩托车被盗,于2014年11月26日对任某摩托车被盗,于2014年11月3日对邹某某摩托车被盗,于2014年9月29日对王某乙摩托车被盗,分别进行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周朝义于2014年12月1日在其家中将其抓获归案,被告人陈世银于2014年11月25日在僰王山镇联合村清坪水库附近将其抓获归案。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凭证,车辆合格证,车辆注册登记表,证明车架号为LBRSPK1D9A0001548、发动机号为CA202622为廖某甲所有;车架号为LLCLP1B08CE601765、发动机号为LX157FMI为王某丁所有;车架号为LWYPCJGFXC6030951、发动机号为11004812为王某甲所有;车架号为LLCJPJK08CA407428、发动机号为KD072175为何某甲所有;车架号为LBPPCJLH2D0000069、发动机号为13031389为任某所有;车架号为L7GPCJLY591287276、发动机号为91515194为邹某某所有;车架号为LWBPCJIN6B1026711、发动机号为11G00523为王某乙所有。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兴文县公安局在陈世银手中扣押了车架号为LWBPCJIN6B1026711、发动机号为11G00523的摩托车一辆,并依法发还王某乙。在陈世银手中扣押了车架号为LBPPCJLH2D0000069、发动机号为13031389的摩托车一辆。在牟某某手中扣押了车架号为LWYPCJGFXC6030951、发动机号为11004812的摩托车一辆,并依法发还王某甲。在王某丙手中扣押了车架号为LLCLP1B08CE601765的摩托车一辆,并依法发还王某丁。在周某手中扣押了车架号为LLCJPJK08CA407428、发动机号为KD072175的摩托车一辆,并依法发还何某甲。在梁某手中扣押了车架号为LBBPEKA2AB832537的摩托车一辆。在祝某某手中扣押了三辆摩托车,分别是车架号为L7GPCJLY591287276、发动机号为91515194,并依法发还邹某某;车架号为LC6TCJ5V4E0005915、发动机号为152QMI-3;车架号为LX6TT32AID5303497。在林某甲手中扣押了车架号为LBRSPK1D9A0001548、发动机号为CA202622的摩托车一辆,并依法发还廖某乙。5、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宜珙刑初字第12号、释放证明书(2014)刑释字第465号,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兴刑初字第57号、释放证明书(2012)刑释字第447号,证明被告人陈世银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7月1日刑满释放;证明被告人周朝义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2年9月5日刑满释放。宜兴公(石)监居字(2014)48号《监视居住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陈世银于2014年9月29日因盗窃,被兴文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6、情况说明,证明本案中涉及到的袁姓女人、陈三娃、张某某、林某乙、周姓男子未能抓获归案。7、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周朝义出生于1973年4月,被告人陈世银出生于1983年1月,二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证人证言1、证人梁某证实,2014年9月,他在李某甲(音)处以14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红色的钱江龙牌150型摩托车,该车是他介绍李某甲在底洞罗通村一个十七、八岁的娃儿手里以1580元的价格买的,当时那个娃儿给他讲了该车是偷来的。2014年10月初,他与钱某某骑的劲隆牌150型摩托车换来骑,并让钱某某拿了300元钱给他,他和钱某某都知道该车是偷来的,后来将该车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周家一个姓周的娃儿。2、证人祝某某证实,2014年10月,他去周朝义家中将一辆银灰色的木兰车骑走。2014年10月下旬,他又在周朝义家中骑走了一辆黄色的摩托车。2014年11月上旬,周朝义向他借了900元钱,后因自家缺钱用就让周朝义还钱,但周朝义说现在手里没有钱,让他拿个摩托车抵,于是将一辆黑灰色的女式木兰车骑走了。他知道这三个摩托车都是周朝义偷的,因为三个车的丝尾子都是被撬烂的。3、证人周某证实,2014年11月份,他在底洞梁某的理发店门前,以1100元的价格从一个二十多岁的娃儿手中买了一辆红色的劲隆150摩托车,当时那个娃儿给他说不要骑到古宋去遭逮了不好取出来,于是他怀疑该车是偷来的。4、证人王某丙证实,2014年11月份,他在钱洪手中以16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红色改装过的摩托车,当时钱洪并没有拿发票和合格证,钱洪给他说手续在兴文宴阳。5、证人林某甲证实,2014年11月底的一天,周朝义骑了一辆三铃牌的红色摩托车到他的废旧收购站来,说要卖给他一辆车子,后他以300元的价格从周朝义手中将车子收购了,但该车的丝尾子是被撬烂的,且无购车凭证,第二天上午他发现该车被盗。6、证人邓某某证实,因之前给周朝义讲过他的亲家牟某某想买一辆摩托车,2014年11月底,周朝义在客运站附近将一个黑色广州五羊125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牟某某,因当时牟某某身上没带钱,遂向他借了600元钱。第二天上午,牟某某将车子骑到他的门市上换了丝尾子和油箱盖。该车的油箱盖有撬动痕迹,熄火线是剪断了的,且没有车钥匙、车牌、合格证。7、证人牟某某证实,2014年11月,在底洞客运站的一个房子的楼下,以6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五羊黑色摩托车,当时何某乙(邓某某)也在场,该车但没有车钥匙,且丝尾子是烂的。后打电话给卖摩托车的把合格证拿来,但是电话打不通。8、证人乐某某证实,2014年11月,一个陌生男子到她家中说是周老幺(周朝义)的朋友,在她家等周老幺,大约半小时后周老幺来了坐了一会儿就两个人一起走了,大概一小时后那名男子又到她家中说把一辆红色的摩托车放在她家,明天上午来取,但第二天那名男子并没有来取。9、证人钱某某证实,2014年9月份,他在周朝义家里以8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红色劲隆牌150型摩托车,他知道这辆车是周朝义偷来的。十多天后,他在街上遇见梁某,梁某想买他这辆摩托车,他见梁某骑了一辆红色钱江龙牌150型摩托车,便和梁某说换来骑,于是当天他拿了300元钱给梁某,和梁某换了摩托车。后来他又将钱江龙摩托车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叫李某乙(音)的人。2014年10月份,他又去周朝义家以108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红色隆鑫赛悦125型摩托车,他知道该车也是周朝义偷的,几天后他又以16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王三娃。(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廖某乙陈述,2014年11月12日凌晨3时56份左右,发现停放在自家屋檐的红色三铃牌150型摩托车被盗,该车的登记人是廖某甲。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4年11月25日19时左右,他骑车去僰王山镇兴文中学后面农业局老宿舍楼亲戚家吃饭,到后将摩托车停放门口的坝子里,当日20时左右发现摩托车被盗。该车是一辆黑色的五羊牌125型摩托车。3、被害人何某甲陈述,2014年9月14日凌晨,他发现停放在自己屋檐的红色劲隆牌摩托车被盗。4、被害人任某陈述,2014年11月25日14时左右,他发现自己停放在僰王山镇联合村万峰崖水库公路边的蓝色雅马哈牌摩托车被盗。5、被害人邹某某陈述,2014年11月1日早上,他发现自己昨晚停放在“大拇指鱼庄”的场坝里的黄色大运摩托车被盗。6、被害人石某某陈述,2014年10月29日晚9时许,他发现自己停放在僰王山镇西街居民楼下楼梯口的红色隆鑫牌摩托车被盗。7、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4年9月28日晚20时,他骑车到侯某某家中耍,将自己的摩托车放在侯某某家的厂坝里,当晚22时左右听见摩托车刹车声音,他出来看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遂骑车往古松方向追,后在兴底路平寨村三组路段用摩托车将对方撞到,但对方摔倒后马上起来跑了,于是他又一直追到石海镇大旗村一组的分路口才将对方抓到,并向公安报案。(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周朝义供述,2014年11月25日15时许,他和被告人陈世银在僰王山镇万丰岩水库边上的一个农家乐的公路边上一起盗窃了一辆蓝色的雅马哈摩托车。2014年11月30日,在底洞经过何某乙介绍将在兴文县僰王山镇兴文中学后面盗窃的一辆黑色五羊牌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何某乙的一个亲家。2014年9月,他和被告人陈世银在古石林太安一户人家门口场坝内将一辆红色劲隆牌摩托车盗走,并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某。2014年10月,他和被告人陈世银在僰王山镇二郎庙的一个巷子头将一辆黄色大运摩托车盗走。2014年11月,他和被告人陈世银到僰王山镇偷车,二人分开走来看,当他骑车到南街十字口时见陈世银骑了一个偷来的三铃摩托车,后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林老幺。同年11月,他和被告人陈世银在僰王山镇政府后面一个院子内一起盗窃了一辆红色摩托车,后该车被被告人陈世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林老幺。同年11月,他和张某某在僰王山镇团结村公所分路往岳家湾方向的公路上盗窃了一辆力之星红色摩托车,后以23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收废铁的姓袁的女人。同年11月,被告人陈世银骑了一个摩托车放在他家,当时他在云南,后来被告人陈世银以1080元的价格卖给了钱老幺。2014年9月,他以400元的价格在陈三娃处买了一辆银灰色的踏板摩托车,后以6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祝某某。同年11月,陈三娃骑了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叫他帮陈三娃卖,但当时无人买车便将该车放在祝某某处,此后该车一直没有卖。他家里的红色雅马哈是被告人陈世银于2014年10月份从珙县盗窃的,另外一辆改装车是其儿子的。卖摩托车的钱都用于买毒品吸食了。2、被告人陈世银供述,2014年9月28日22时许,他在兴文县石海镇兴晏街村的公路边上一户人家的场坝里,偷了一辆摩托车,随后被车主人发现并抓住,之后被到场的警察抓到了派出所。2014年11月25日上午9时许,他和被告人周朝义一起到僰王山,当日12时许,在僰王山镇万丰岩水库旁一起盗窃了一辆蓝色雅马哈摩托车。2014年10月份,他和被告人周朝义在宴阳车站附近将一辆红色的125型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周朝义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林老幺。同年10月,他和被告人周朝义在僰王山镇二郎庙处准备盗窃一辆摩托车时,被失主发现二人弃车逃走,后在兴文中学下来的环城路将一辆红色的豪爵150型摩托车盗走,该车被周朝义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人,此人他不认识。2014年11月,他和被告人周朝义在僰王山镇政府围墙后面转角处的一个小区内盗窃了一辆红色的摩托车,该车被周朝义以450元的价格卖给了另外一个人,此人他不认识。2014年10月,他和被告人周朝义在僰王山镇环城路旁将一辆黑色125型摩托车盗走,后该车被周朝义以400元的价格卖了。2014年11月他和被告人周朝义在僰王山镇富安村岔路口盗窃了一辆红色嘉陵牌125型摩托车,该车被周朝义卖了,具体交易金额他不知道,也不知道买主是谁。2014年11月,他和周朝义在僰王山镇二郎庙和岳家湾分路口旁边的一个巷子内将一辆红色150型摩托车盗走,后该车被周朝义卖了,具体交易金额他不知道,也不知道买主是谁。他和周朝义共同偷的摩托车都是周朝义联系卖的,钱是买毒品来共同吸食了。(五)辩认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辨认照片人员信息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被辨认人名单,证明经混合辨认,证人梁某混合辨认出钱某某,证人祝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周朝义,证人王某丙辨认出钱某某,证人林某甲辨认出被告人周朝义,证人邓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周朝义。被告人周朝义辨认出牟某某、邓某某、祝某某、钱老幺和被告人陈世银,被告人陈世银辨认出林某甲和被告人周朝义。(六)鉴定意见1、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兴县价认鉴(2015)10号价格鉴证意见书、兴公(僰)鉴通字(2015)94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证明被告人周朝义和被告人陈世银在僰王山镇联合村万峰崖水库盗窃的任某蓝色雅马哈125型摩托车价值4536元;被告人周朝义在僰王山镇兴文中学后面农业局宿舍盗窃的王某甲黑色五羊牌本田125型摩托车价值3360元;被告人周朝义在僰王山镇太安村六组盗窃的何某甲红色劲隆牌150型摩托车价值2900元;被告人周朝义和被告人陈世银在僰王山镇工商所院坝盗窃的王某丁红色隆鑫牌125型摩托车价值3120元;被告人周朝义和被告人陈世银在僰王山镇两江村九组二郎庙“大拇指鱼庄”盗窃的邹某某黄色大运牌125型摩托车价值864元;被告人周朝义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僰王山镇团结村二组盗窃的廖某甲红色三铃牌150型摩托车价值1200元。上述鉴定意见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和失主,均无异议。2、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兴县价认鉴(2014)52号价格鉴证意见书、宜兴公(石)鉴通字(2014)18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证明被告人陈世银在石海镇兴晏村三组盗窃的王某乙蓝色五羊本田牌125型摩托车价值2806元。上述鉴定意见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和失主,均无异议。(七)现场资料1、兴文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被害人廖某乙摩托车被盗于僰王山镇团结村二组廖某乙家场坝内;被害人王某丁摩托车被盗于僰王山镇正街工商所院坝内;被害人王某甲摩托车被盗于僰王山镇北街121号;被害人何某甲摩托车被盗于僰王山镇太安村六组何某甲家檐坎上;被害人任某摩托车被盗于僰王山镇联合村万峰崖水库旁边;被害人邹某某摩托车被盗于僰王山镇两江村九组“大拇指鱼庄”门市门口处;被害人王某乙摩托车被盗于石海镇兴晏村三组侯某某家水泥场坝。2、被告人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周朝义指认,兴文县僰王山镇二郎庙一鱼庄巷子内、僰王山镇团结村二组廖某乙家场坝内、僰王山镇太安村六组何某甲家场坝内、僰王山镇万丰岩水库公路旁、僰王山镇兴文中学围墙外一个坝子、僰王山镇西街3栋一号楼楼梯口处是其于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盗窃摩托车的犯罪现场。经被告人陈世银指认,兴文县僰王山镇万丰岩水库公路旁、僰王山镇二郎庙一鱼庄巷子内、僰王山镇西街3栋一号楼楼梯口处是其于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盗窃摩托车的犯罪现场。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朝义、陈世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两轮摩托车3辆,其中侦查机关追回2辆,价值人民币5400元;被告人周朝义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盗窃他人两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周朝义单独盗窃他人两轮摩托车2辆,价值人民币6260元,合计盗窃他人两轮摩托车6辆,价值人民币12860元。被告陈世银单独盗窃他人两轮摩托车1辆,价值2806元,共计盗窃他人两轮摩托车4辆,价值人民币8206元。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地位相当,本案可不划分主、从犯。被告人周朝义、陈世银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从2014年9月至11月约三个月时间内,多次盗窃,酌定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为筹集吸毒资金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世银在监视居住期间继续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朝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二、被告人陈世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曹仲康审判员  姚 刚陪审员  赵家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艾丽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