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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3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永彬、潘文鉴与潘文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彬,潘文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355号原告杨永彬。委托代理人孙建萍,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文鉴。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唐文韶。委托代理人吴亚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彬诉被告潘文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永彬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文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永彬撤回对潘文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4元,减半收取1712元,由杨永彬负担。审判员  夏传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