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洪商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告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俊浩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湖北俊浩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商初字第124-1号原告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芮铭红,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俊浩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玉柴大道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俊浩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60元,由原告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红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汤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