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刘海文与黄全好、广州冠卓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文,黄全好,广州冠卓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900号原告:刘海文,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骆国栋,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全好,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江咏妤,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业峰,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冠卓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王春辉。委托代理人:姚昭延,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文诉被告黄全好,第三人广州冠卓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镜东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有更好的解决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文撤回对被告黄全好、第三人广州冠卓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85元,由原告刘海文负担。审判员 袁 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