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2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某、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2826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大田县。因盗窃于2011年10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1年11月16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介绍卖淫于2015年1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2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开江县。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4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2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友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郑某、唐某经预谋,窜至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群兴路被害人叶某经营的“小雷日用品批发”店内,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5078元的“苹果”牌iPhone6型手机、一部价值1878元的“苹果”牌iPhone4S型手机及一部“三星”牌手机(无法估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罪犯档案,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郑某、唐某退赔被害人叶长雷经济损失6956元及一部三星牌手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