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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委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东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中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东炜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中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晋执委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东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孙成忠,总经理。被执行人泉州市中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蔡金政,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厦门东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中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10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委托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但没有相关记录,并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蔡金政家中采取��法拘留未果,依法将被执行人泉州市中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目前尚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