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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沈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73元,减半收取1287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阳岚 关注公众号“”